□记者李澜通讯员李斌客户存货到期未提走,厂家无奈只好将货搬走,结果导致货物损坏。货物遭到损坏后,厂家与客户都各执一词,认为责任在对方,请求法院维护自身的权益。
经一审、二审后,客户最终因逾期不提货的违约行为,对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还需承担厂家支付的搬运费。
厂家搬货引诉争
小韦与小刘达成口头协议,由小刘的加工厂为小韦加工硫铁矿。
至2008年4月底,小韦还有l40吨矿石粉未提走。2009年3月8日,小韦的代理人与小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140吨矿石粉存放于加工厂至同年4月30日,共两个月,每月存放费500元。2009年3月24日,小刘注销了加工厂。等至协议期满,小韦仍未能如约提走140吨矿石粉。2009年5月2日,小刘只得雇人将140吨矿石粉全部搬到厂外堆放。
2009年5月4日,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韦支付其加工费、包装袋费、矿粉存放费共计44240元。同年6月12日小韦也向法院起诉,以小刘擅自将全部矿粉搬出厂外,致使其遭雨水侵蚀而损失了70吨为由,请求判决小刘赔偿损失71400元。但在一审法院开庭后,小韦又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直至2010年6月7日,小韦又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赔偿140吨矿石粉损坏费l42800元。小刘于2010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决:1.
小韦立即将存放在厂大门旁的矿石粉拉走;2.小韦支付搬矿费1200元;3.小韦支付从2009年5月起至矿石粉被拉走时每月500元的存放费。
一审判决厂家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同意小韦将矿粉存放厂区并收取存放费,就有义务确保所存放的矿粉保持接受存放前的质量状态,现小刘将矿粉全部搬到厂外堆放,且已结块受损,小刘有过错。鉴于小韦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小刘赔偿损失70吨,表明当时小韦的矿粉尚未全部受损,但小韦未积极处理,造成矿粉全部损坏,小韦亦有过错。故小刘应当赔偿小韦的损失为71400元;对小韦诉请小刘赔偿140吨损失,
不予支持。
同时认为,小刘要求小韦把矿石粉全部拉走并支付存放费有理,故小韦应支付小刘存放费9500元
(从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共
19个月);小刘要求小韦支付搬运费1200元,因未经小韦同意,属小刘的个人行为,故其此请求理由不成立。
2010年12月2日,一审法院判决:一、小刘赔偿小韦矿粉损失71400元;二、小韦支付小刘存放费9500元;三、小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矿粉全部搬走;四、驳回小刘要求支付搬运费1200元的请求。上述应收应付相抵,小刘应赔偿小韦61900元。
二审判客户违约
一审判决后,小刘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刘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双方约定的存放时间是至2009年4月30日止,且在2009年5月4日小刘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韦应当知道双方约定的保管期已经届满,小刘不愿继续保管矿石粉,双方又没有达成新的协议延长存放日期,故小韦逾期不提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小韦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搬运费1200元,且必须马上将矿石粉全部搬走。
小韦则答辩称:小刘同意将矿粉存放厂区,就有义务确保所存放的矿粉保持存放前的质量状态,现矿粉全部损坏,小刘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小韦逾期提货,又没有按时支付存放费,小刘将矿石粉搬到厂区门口存放并无不当,对于矿石粉受损的结果,不应由小刘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小韦自行承担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此而产生的搬运费1200元是小刘为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必要支出,故小韦理应支付给小刘。
但同时也认为,双方只约定了保管期间的费用,而没有约定保管期届满后的存放费用;双方约定存放地点是厂区内,但小刘将矿石粉从厂区内已搬运到厂区外,因此小刘仍然要求韦某支付保管期届满后的存放费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小韦向小刘支付搬运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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