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通知书核心提示
“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就相当于自动离职?真是太冤枉了!”昨天,谷埠路人人乐超市员工金先生向记者反映,超市的物品 、货架都已搬空,员工每天上班除了打卡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超市经营不下去既不作任何解释,也不辞退员工,而是要求员工分流至南宁店继续工作。用人单位的调动通知是否合法?不愿调动工作的员工该如何维权呢?
○○记者张捷员工:超市“变相辞退”推脱责任昨天上午,人人乐超市50多名员工拿着劳动合同及一张调动通知书,集体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用人单位“变相辞退”员工。12月7日,晚报第14版以《人人乐超市清场引发忧虑》为题,报道了该超市由于经营不善,卖场的物品逐一“清场”,员工担心超市方“跑单”,供货商忙找货、结账的情况,该超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妥善处理各方问题。
16日,该超市本地的员工收到紧急调动通知:“因工作需求,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下发调令,调动员工到南宁蓝波湾购物广场工作,请于本月17日前到新单位报到,如果两个工作日内未签字,将会视为同意调动。”记者发现调动通知加盖的公章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并不是《劳动合同书》上的柳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该超市收银员谭莉说,调动通知书以邮寄的形式发至员工住处,甚至有些员工还未收到调令,就被要求17日到南宁报到,这根本不可能做得到。
“公司内部规定:不按时报到按旷工处理,连续三天旷工视为自动离职,这难道不是变相辞退吗?”
超市:不服从工作调动算自动离职“我还处在哺乳期,不可能离开孩子到南宁工作。”员工覃希称,本地员工大多是有家室的,分流到其他城市同样的待遇很难解决吃、住等问题,所以大家都不愿意服从调动方案。目前员工每天按时上班打卡,有时负责打扫卫生,有时干等到下班时间。超市方既没有明确说法,也未表示进行相关经济补偿。这样真是进退不得,既耽误大家重新找工作的时间,又得不到明确答复。万一相关负责人‘跑单 ’,员工们将难以维权。”记者联系到该超市行政管理部经理张少泽,他表示,按照合同约定,不服从工作调动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本地员工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得继续研究协商再作定论。”原来在员工与超市签署的“劳动合同附件”约定:用人单位调动通知一经发出,劳动者需服从调动安排,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律师:超市不能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科工作人员接到该超市员工的投诉后,目前已介入调查。该调动通知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法接受工作调动该如何维权呢?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人人乐超市要调动柳州职工到南宁工作,必须与柳州的职工达成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如果柳州职工不同意 工作调动,人人乐超市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附件约定“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部分属于无效内容,职工如果不同意人人乐超市的工作调动,人人乐超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职工的维权途径除了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外,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另外,处于哺乳期的职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得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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