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装修工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严重摔伤,出院后将房主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及相关经济损失。昨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认定该装修工和房主属于承揽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
摔伤致残疾
2012年3月,住在北雀路某小区的陈女士在装修房屋期间,把木工部分的施工交给装修工老王来做。当年3月27日下午,老王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头部着地摔伤。随后,他先后在柳州市人民医院和广西脑科医院住院治疗100多天,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和左锁骨骨折,并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最高级别)。
老王认为,自己是在受雇为陈女士施工的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陈应承担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要支付46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老王将陈女士告上法院,并诉称自己因此次事故导致终身残疾,使得全家生活丧失了经济来源,自己还有3个女儿在读书,目前其面临辍学的困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而且,原告也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而是在与被告结算价款的过程中擅自攀爬刮腻子的楼梯摔伤的,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索赔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初,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其房屋交与原告进行耐特板吊顶装修。当年3月27日下午,两人到该房屋察看装修情况,原告见大厅窗格间隙没有补好腻子,就自己架好楼梯并提一桶腻子爬楼梯;因踩空从高处跌落,头部着地摔伤。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被告的房屋做吊顶装修,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这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单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过失的情形。
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63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林汕 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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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柳州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