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
今报柳州讯(记者许洁琳)柳州市静兰路东一巷静兰小区一业主装修钻坏楼上水管,楼上业主不知情,打开水闸造成楼下被泡,损失1万多元(今报11月6日7版曾报道)。对此,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作出回应,原来双方在沟通时存在一定的误解。
据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柳州市安和物业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女士介绍,去年11月,他们接到李先生反映,称钻坏6楼601房的水管了。随后,公司派人到场查看,因为601房的业主还没有来办理交房手续,联系不上,她就建议李先生自行修复。
张女士介绍,当时,李先生提出这个位置是房屋的主梁,应该从6楼将水管改道。正当双方协商不下时,李说了句“行了,我去找我表哥,他是开发商的”就离开了,此后半年间也没有与物业公司联系。于是,公司认为此事他已自行解决。因此,6楼业主来领钥匙的时候,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水管曾损坏,也没有通知李。
李先生却说,当时看到工作人员把这一情况作了书面登记,他才离开的,“如果601房的业主来领钥匙时通知我一声,就不会造成泡水的损失”。李认为,物业公司就不能单方面认为事情已经解决了,而不履行告知的义务。
记者就此咨询了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的韦秋建律师。韦秋建认为,首先要看房开商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交房的委托手续。假设房开商已将交房手续全权委托给物业公司,则物业公司的处理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有关规定,在业主还未办理交房手续之前,物业管理费由房开商承担,房屋的所有权还未转移,仍属于房开商所有。由于李先生的行为导致楼上水管损坏,在其提出要上楼维修时,物业公司有义务与房开商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用钥匙打开6楼房门协助业主维修。而在交付601房的过程中,物业公司也应当把这一情况告知业主。
韦秋建建议李先生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在事发时已向物业公司或房开商申报并请求其协助,然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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