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桂平县男子王某在柳州市某建筑材料租赁站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然而,租赁到期后,王某却私自将上述建筑材料进行变卖和抵债。日前,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07年10月24日,王某与覃某的柳州市某建筑材料租赁站签订了《Φ48钢管脚手架及扣件材料租赁合同书》,租用钢管1.9万多米、扣件1.7万余个等,用于其承包的工程建设。2008年8月4日合同到期后,王某仅还了一部分材料,还有8321米钢管和3878个扣件仍未归还。王某在与租赁站的覃某达成续租的口头协议后,继续使用这些建筑材料。之后,覃某到王某的工地调查发现,上述建筑材料均被王某用于抵债和变卖,而王某已逃匿。于是,覃某报警。
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8321米钢管和3878个扣件价值达12万余元。2012年12月4日,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3年5月被取保候审。事后,王某退还了7.5万元给被害人覃某。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城中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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