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今报记者何书俊
2009年10月,就读于柳州市某小学的女生苗苗被同校的男生小刚用尺子打伤眼睛。经过法院判决,苗苗获得了赔偿。昨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后,苗苗一家再次将同学小刚以及学校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小刚的父母和学校赔偿苗苗残疾赔偿金4万余元。
案件回放
苗苗在柳州市某小学就读,2009年10月13日,苗苗课间从厕所出来准备返回教室上课,结果,在走过操场时,一把尺子迎面飞来,将苗苗的左眼击伤。苗苗受伤后痛哭不已,而肇事的小刚也吓得不轻。之后,学校老师和家长将苗苗送至柳州市眼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10多天后,医院作出诊断,苗苗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等,医院建议其再次进行手术治疗。
2010年10月,苗苗和父母将小刚一家和柳州市某小学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城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小刚一家赔偿苗苗各种费用的60%;学校赔偿各种费用的40%;同时考虑到苗苗的左眼受伤并致视力下降,该伤情后果将对原告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以及婚姻等带来一定的影响,虽然苗苗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损害后果将伴随原告一生一世,对苗苗造成的精神损伤是无法估量的,为此,酌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上述判决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再次诉讼
因后续治疗原因,案件在一审时,法院未支持苗苗一家重新申请鉴定的请求,而鉴定机构也明确表示当时的鉴定并非终结性鉴定,如需要再次鉴定要在半年之后。为此,2012年7月,苗苗母亲委托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苗苗的眼伤进行了鉴定,同年7月27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作出苗苗本次损伤所受到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残疾的结论。
拿到新的伤残鉴定后,苗苗一家再次将小刚一家和柳州市某小学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苗苗伤残赔偿金4万余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因小刚一家和柳州市某小学对上述鉴定结果有异议,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月26日对苗苗的伤情重新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苗苗受伤致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4年5月,城中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小刚的父母认为,案件原来在人身伤害的时候已经有了生效判决,判决已经履行完毕,他们一家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40%的责任,本案可以参照这个比例。但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他们已经进行了赔偿,现在苗苗一家再次主张,属于重复主张,没有依据,他们不同意。而柳州市某小学也认为,苗苗一家提出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的伤残赔偿金没有依据,苗苗受伤的时候没有满10岁,要求进行工伤赔偿没有依据,请求法庭驳回,而要求精神损失费2万元也没有依据,因为在之前的案件中已经进行了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苗苗左眼受伤的责任划分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进行确认,即小刚承担60%的责任、柳州市某小学承担40%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亦无异议,法院直接予以确认。本案中,经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苗苗左眼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已有司法鉴定结论证明苗苗左眼受伤构成伤残的情况下,被告方应当赔偿其残疾赔偿金。
而对于苗苗一家再次要求被告方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刚父母赔偿苗苗伤残赔偿金2.5万余元,由柳州市某小学赔偿1.6万余元。
新闻推荐
今报记者毛秋雁昨日是开学第一天,安静的校园里再次充满了清脆的笑声和琅琅读书声,各个学校都举行了简短而热烈的开学典礼,共同翻开新学期崭新的第...
柳州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柳州市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