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局欠缴税款,且通过邮寄方式未能送达《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人进行公告,并送达《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文书,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欠缴的税款(含滞纳金、罚款),逾期未缴纳,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纳税人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我局,电话:0772-2836798。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柳市国税稽事通[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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