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今年8月23日晚,在柳州市柳邕路荣昌宾馆门外的人行道上,两辆汽车倒车时撞上并起火,所幸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本报8月24日5版曾报道)。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其中一部小型客车的驾驶员黄某系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9月29日,记者从柳南区法院获悉,黄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8月23日晚9时30分,在柳邕路荣昌宾馆门前,黄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撞到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荣昌宾馆门前的小轿车后又撞到旁边的柱子,之后,造成两辆小型汽车烧毁及荣昌宾馆门前部分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在事故发生后,黄某及时下车,没有造成相关人员伤亡。接到现场目击者报警后,消防部门及时赶到将火扑灭,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勘查时发现黄某一身酒气后,遂将黄某带回交警部门抽血检验。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已超醉驾状态临界值。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次日,黄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柳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知道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来处理,其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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