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梅女士:
你与冯静于2015年6月24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冯静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潭中西路26号“鑫柳家园”商住楼1-19号商铺租赁给你经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你应于每月28日前支付下个月的租金。截止本通知之日,你仅支付租金至2015年11月30日止。因冯静无法联系到你本人,请你于2015年12月25日前自行搬离租赁商铺,否则,冯静将在有关证人在场见证下,强行进入商铺清除你的物品,收回商铺,由此引发不良后果由贵女士承担。
特此通知
冯静
201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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