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现场查看占用院坝的棚屋。
庭审现场。
□阮蓉特约通讯员 周超文 文/图
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郑河村一组村民杜某隆于2016年3月不顾邻居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的反对,在共有的院坝里修建了近30个平方米的棚屋,在经村、组和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后,邻居便将杜某隆告上法院。近日,纳溪区法院护国法庭对这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杜某隆在10日内拆除棚屋。
不顾反对 共有院坝上建棚屋
家住纳溪区合面镇郑河村一组的杜某隆与邻居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既是邻居,更是堂叔堂弟亲情关系。然而近两年,因多种原因,杜某隆与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三家人的关系都闹得很僵,还不时发生肢体冲突。
2016年3月,杜某隆不顾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的反对,在自家堂屋门的院坝上,修建了长约7.6米、宽约3.65米的砖砌棚屋,用于堆放柴火和喂养鸡鸭。房屋建成后,不仅造成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晾晒粮食作物范围受限,对公共环境卫生也造成影响,给几家人的出行带来不便。
在修建过程中,虽然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多次向合面镇政府反映情况,请求阻止杜某隆的违建行为,但始终无果。在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阻止杜某隆修建过程中,还曾发生肢体冲突,尽管派出所介入,杜某隆还是如期建成棚屋并投入使用。
由于这一棚屋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侵犯了共有权益,今年5月16日,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三家人一纸诉状,将杜某隆告上纳溪区法院护国法庭,要求法院主持公道,拆除杜某隆侵占公共场地的棚屋,恢复院坝原状。
法院判决 限期10日内拆除
在庭审中,被告杜某隆认为,他在院坝中所建的棚屋隶属自家宅基地范围,自己有权处置院坝中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且并未占用邻居的土地。至于影响出行,他也未将院坝拦断,依然可以自由出行、可以晾晒粮食作物,并未侵犯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三家人的权利。
纳溪区法院护国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杜某隆与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三家人作为一墙之隔的邻居,也是本家亲戚,双方应和睦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方面的问题。杜某隆与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门前的公共院坝,系双方共同为生产晾晒粮食作物和为生活公共活动的场所,双方均有共同使用、维护的权利和义务。杜某隆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公共院坝搭建砖砌棚屋,既占用了共同晾晒粮食作物的空间,又造成共同公共环境的影响,对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影响相邻方生产、生活环境,其行为侵犯了杜某祥、杜某富、杜某强的相邻共有权。
另外,杜某隆辩称所建棚屋为自家宅基地并不属实,他只是按四家人平摊公共院坝面积而采取的侵权行为,其自行处置公共院坝行为并不合法,故法庭对杜某隆的辩称不予采信。
最后,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杜世隆排除妨碍,并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其在某院坝中修建的棚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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