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削弱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泸州市干洗行业VOCs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洗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一、开启式干洗机的危害
开启式干洗机没有配备烘干冷却回收功能,在每一个洗衣循环程序结束时,有一个对大气的排臭过程。在该过程中排到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高达8000-9000ppm,从而对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造成的环境污染较大,且洗涤成本较高。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二)《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
第四条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相关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
第四条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
2019年11月
新闻推荐
?泸天化集团举行建厂60周年纪念大会 各界祝愿泸天化重塑行业标杆形象,实现二次腾飞
本报讯(记者袁小玉)11月16日,泸天化集团举行了建厂60周年纪念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嘉宾、泸天化集团友好兄弟单位和泸天化集...
泸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泸州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