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逸养三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牟龙、邱文、陈玉林、黄兴国、张俊恒、陈怀谷、黄德明与你单位工资支付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龙劳人仲案【2020】36-1号、泸龙劳人仲案【2020】36-2号、泸龙劳人仲案【2020】36-3、泸龙劳人仲案【2020】36-4号、泸龙劳人仲案【2020】36-5号、泸龙劳人仲案【2020】36-6号、泸龙劳人仲案【2020】3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泸州市逸养三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牟龙、邱文、陈玉林、黄兴国、张俊恒、陈怀谷、黄德明分别支付工资55900元、30000元、36000元、7500元、32000元、16000元、312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三段2号2栋,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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