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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定“小目标” 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门槛更低 ●到2021年,力争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0%以上、农村6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

来源:泸州日报 2020-07-09 11:1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朱虹) 近日,《泸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从政策优惠、运营补贴机制等方面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负责人介绍,到2021年,力争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0%以上、农村6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逐步健全,服务标准化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质量大幅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主体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实施意见》的出台释放出一个信号: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门槛更低。

今后,泸州市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将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设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关备案资料;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备案。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社区养老服务主体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可在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性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在满足规划、质监和消防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为鼓励社会力量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运营,《实施意见》提出,泸州市将对符合条件的主体给予补贴:其中,泸州市注册养老品牌、连锁运营3家及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同一法人主体市级给予品牌扶持补贴,同一法人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

《实施意见》也建立起对从业人员的补贴制度。对与本市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社区居家养老机构中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从业年限补贴,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从业年限补贴;对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签订规范用工合同、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中、高级给予相应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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