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下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徽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分为9章102条,对政府职责、防治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可谓亮点纷呈,本报记者现结合有关负责人的介绍为您解读。
哪些行为被禁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表示,条例几乎涵盖了目前已知的所有大气污染源,大到工业污染,小到烧烤污染,都有所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特别是一些禁止性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
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此外,实行排污的企事业单位还应该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标志。
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煤炭进入市场。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所采煤炭属于高灰分、高硫分的,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灰分、硫分达到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学校、山林燃放鞭炮。条例授权市县政府对烟花爆竹燃放作出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山林、草原、苗圃等8类场所实行禁放,有关单位应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违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止在主干道、机场周围烧秸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禁止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上路。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对于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区域禁行,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淘汰。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上路的,将会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处200元罚款。
禁止在居民楼新建饭店。近年来居民区油烟污染成为一个环境热点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违者最高可面临10万元罚款。此外,餐饮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烟气净化装置、专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异味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备。
城镇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风力四级以上禁止挖填、转运土方。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此外,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政府应该做什么?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介绍,政府责任方面,条例不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条例授权省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按照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每月公布各市大气环境质量。条例规定,省政府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建立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质量信息。对于各地市大大气质量情况,省环保部门应该每月向社会公布。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预报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对于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暂停幼儿园和中小学上课等应对措施。
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条例规定,省政府应该统筹整合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等有关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将大气污染质量检测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等政策。
公布违法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违反条例如何处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实行从严从重处罚原则,除罚款外,还普遍采取停业、停产整治、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的治本措施。
违规排污一次最高罚100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安徽省的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拒不改正的将按日连续处罚。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将“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一个饭店因为油烟污染被举报,查证属实,按照规定罚款2000元并要求停业整改,然而其没有按规定整改,那么,每拖延一天罚2000元,一直罚到停业或者整改完毕为止。 ”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解释。
十种情况主要负责人应辞职。条例对“治污”不力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也作出规定。包括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建立包括约谈主要负责人在内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部门如有下列10种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这10种行为具体包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没有予以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程茂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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