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茂枝 实习生吕燕)记者从1月15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属于“大修”,将原《实施办法》的37条修改为9章71条,在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做强做优养老服务产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实现“五个老有”目标奠定法制基础。
实现“五个老有”目标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提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的目标是实现“五个老有”,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居)和城乡社区等应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年轻人“啃老”老人可拒绝
赋予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是修订后的法规一大亮点。针对社会上一些成年子女仍然“啃老”的现象,“办法”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办法”还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于住进养老院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如果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院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探望,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反映。
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今后,8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领到高龄津贴,100岁以上的老人还会得到政府部门的特殊照顾。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或者其他救助。
对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人,应给予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而对于一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应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办法”增加了对于失独家庭的老人照顾,明确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别扶助金发放上应当予以照顾。
对老人实施暴力可举报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发现以后,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保护老年人的安全。发现了虐待老人现象,公民可以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举报。
家庭暴力受害的老年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应该受理。
65岁以上老人景点免票
今后老年人进入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等都将免费参观。根据“办法“规定,对于依托政府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点、景区,都要对65岁以上老人免票,不满65岁的老人半价优惠。
针对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方面,规定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根据,但是免费乘坐的具体年龄,由各市和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农村老人没有酬劳义务
条例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酬劳义务。农村特困老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筹资任务。
《办法》还规定,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银行应设老年人优先窗口
根据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而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
商贸、餐饮、维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电信、邮政、快递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此外,老年人可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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