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公司已在海关注册,应该如何申报企业年报?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报送指南如下:
(一)、登陆“中国电子口岸”首页。
(二)、登陆“海关企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
(三)、进入“企业年报管理”,首先核对海关注册信息,然后详细填写“经营信息表”和“信用信息表”,最后暂存及申报确认。
二、我公司需要进口一批设备,如何在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三、海关通知将要对我公司进行稽查,不但要查阅部分账册,还要到我公司现场查看,海关稽查具体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国务院令第2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四)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绵阳海关 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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