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 实习生李玲芳 通讯员黄影颖)阿军因患有地中海贫血无生育能力,和妻子小兰商量后,小兰人工受孕生育了一女孩。今年初,两人闹起了离婚,并为女儿的抚养权展开“争夺”。或许,就一般人来看,与女儿没有血缘关系,父亲在争夺抚养权上就先输一截。然而,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定,虽然女儿与阿军无血缘关系,可并不能否定双方的父女关系。且孩子一直由阿军的父母照顾,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女儿判归阿军抚养。
2007年7月20日,阿军和小兰登记结婚。可婚后半年,小兰却一直没能怀孕。两人一检查,这才发现阿军患有地中海贫血,无生育能力。夫妻俩商量后,决定让小兰人工受孕。2009年12月28日,小兰通过人工受孕顺利产下一女婴。后来,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便于去年年初分居。小兰认为,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今年6月19日,小兰将阿军告上了兴宁区法院,要求离婚,女儿与阿军没有血缘关系,应由她抚养,阿军支付抚养费就行。
收到起诉书后,阿军同意离婚。阿军说,虽然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一直对其疼爱有加。小兰和女儿一直在他老家,由他的父母照顾。因为他经检查已无生育能力,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他请求法院优先考虑女儿由他抚养。阿军的哥哥、姐姐也向法院出具承诺书,表示他们愿意帮阿军扶助、照顾女儿。
既然夫妻两人都认为感情已破裂,法院一审准予阿军和小兰离婚。但由人工受孕所生的女儿,与阿军无血缘关系,阿军是否有抚养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孕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小兰不能以女儿与阿军没有血缘关系,而否定阿军作为父亲的权利和义务,且该权利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对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予优先考虑随其生活。阿军的女儿现已上幼儿园,又与奶奶居住在一起,且阿军月收入稳定,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一审判定,女儿归阿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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