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龚文颖)今年9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新文件对原有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力图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10月2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作了说明。
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解读: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规定”:试用期内不帮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只包“三险”而非“五险”……这些做法以后就行不通了。
“用工之日起30日内”该怎么理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说,按照规定,无论是试用还是正式聘用,用工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一般指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实现了用工、发了工资也算用工。
此外,《规定》明确提出,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并特别强调了“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这就是说,只要是按照规定应该缴纳“五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统一缴纳,只缴“三险”再不能蒙混过关了。
缴费不足将被强制扣款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中间略),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解读:
原有的《暂行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为何《规定》将这个标准降到了0.5%?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大部分企业对参保需要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处罚标准不宜定得太高,以免加重企业负担。
《规定》也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作了进一步强化。除了强制扣款以外,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抵缴费用。
自治区社保部门透露,广西目前有一部分企业欠缴社保费用,总额不小。其中一些企业已经名存实亡或者不存在,丧失缴费能力。对于恶意欠费的企业,社保部门会采取派人到企业追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法。相关负责人坦承在强制扣款方面“与金融机构尚需协调和沟通”,他希望“对欠费的处罚力度像逃税一样大”。
违规操作要负法律责任
《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按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社保人员在划拨社会保险费时,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操作?《规定》明确,违反法定程序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操作的,划拨数额错误的,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的……这些违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或退还相关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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