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 (记者庾琳 通讯员韦娜)60多岁的秦某路过南宁市华东路一家快餐店门前时,因该处地板砖油腻湿滑,他不小心滑倒受伤。秦某为索赔将该快餐店告上法院。10月31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认定快餐店承担八成责任,赔偿秦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800多元。
杜某在华东路经营一家饮食店。该店门前是公用人行通道,原来为水泥铺设,地面呈里高外低式倾斜。去年7月23日,为了提升店面的整体形象,杜某在快餐店门前通道上铺设了地板砖。铺好地板砖后的地面,仍是里高外低的斜坡。去年7月25日上午,秦某步行经过该饮食店门前时,因通道上油腻湿滑而摔倒。当天,秦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在住院治疗5天后,秦某回家卧床休息了3个月。
秦某的家人认为,老人滑倒是因为该店门前的通道上油腻湿滑,又是斜坡,而杜某未对所铺设的瓷砖进行防滑处理,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才导致秦某受伤,杜某应该负责。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协商不下,去年底,秦某将杜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4万多元。
杜某辩称,秦某诉称的不属实。他认为,秦某摔伤与该店铺设地板砖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因为当天下雨湿滑,加上秦某自己不小心滑倒所致,餐饮店不存在侵权行为。考虑到当天下雨,他们还特意在通道上设置明显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小心地滑,因此,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在自己经营的店门前铺设了瓷砖,该行为的目的在于为进店消费的顾客提供便利,同时也提升店面的整体使用价值,因此,杜某对经过店门前瓷砖区域的不特定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通过查看饮食店门前的监控视频可看出,虽然杜某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同时也在警示标志旁边添置了可丢弃油污残物的垃圾桶,且事发地点为里高外低的坡度位置,这加剧了雨天瓷砖湿滑,增加了通行危险性。杜某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不能抵消由此产生的现实危险性,即便瓷砖没有质量瑕疵,也不能放任此现实危险性的产生。因此,杜某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而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在没有肢体活动障碍时,应能判断行进道路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秦某明知雨天在坡路行走,且有警示防滑标志的情况下,未谨慎行走采取避让措施,最终导致滑倒,对此,秦某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由此,法院认定对于秦某的损伤后果,由杜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秦某承担20%的责任。杜某赔偿秦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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