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宋福添,先后担任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南宁市人大农业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曾鑫,先后担任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南宁红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008年至2010年,宋福添、曾鑫在农工商集团招商引资、合作开发有关产业用地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决策,给农工商集团造成1.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此外,宋福添、曾鑫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2001年至2012年间,宋福添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项目结算、促成项目合作、集团公司人事调动等方面提供不正当便利,收受贿赂165.7万元。曾鑫于1998年至2012年间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报建、银行贷款、项目提地变性、工程竣工验收、争取承包经营权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08.45万元。两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鑫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宋福添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分析点评】宋福添、曾鑫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充分暴露出当前有些国有企业存在监管缺失、违规运行等体制机制弊端。作为国企高层乃至“一把手”权力集中,对国有资产具有相当大的支配权,内部监督缺失,外部监督乏力。而个别国企领导放松自我要求,法治观念、廉洁意识淡薄,金钱欲望膨胀,在每个项目或环节上都要大肆捞一笔,甚至彼此结成贪腐共同体,行贿受贿交织,给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影响非常恶劣。要从根本上遏制和防范国企高管腐败,顺应百姓的反腐新期待,必须构建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国企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力度,为国企编织一张严密的“防腐网”。
【法规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南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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