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徐庆成 通讯员磨嘉)7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该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后不得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规划、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已在保护区内设置了上述垃圾处理设施的,要有计划将垃圾处理设施迁出保护区。
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区不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有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垃圾收集池、垃圾堆放点、垃圾转运站等垃圾处理设施,很容易造成饮用水的二次污染。为此,《通知》要求,全区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同时,让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屯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清扫,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保护区的垃圾设施今后会不会进行迁移?该负责人介绍,如今在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炉、垃圾收集池、垃圾转运站等垃圾处理设施,各地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防止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要有计划地将以上垃圾处理设施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尤其有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须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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