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
今报南宁讯(记者王建伟)南宁一城管执法人员酒后驾车肇事,先后采取了“拿钱摆平”、“亮证威胁”、“找人顶包”等手段,妄图逃避处罚,最终被围观群众拦下并报警,事件发生后(详见本报8月1日13版),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局迅速作出反应,当即免去肇事者、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仙葫中队副中队长李志勇的职务,要求其主动配合交警部门接受事故调查。
据青秀区城管局调查,7月31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李志勇驾驶本人私家车到邕宁区蒲庙镇那元市场购买东西,在离开菜市停车场时,不慎与一辆停泊的私家车尾部发生刮擦;现场倒车时,他的小车尾部又接连撞到了停泊在另一侧的一辆农用车和一辆面包车,当时因与当事人赔偿协商未果,李志勇称自己是城管队长,要求当事人予以放行,当事人遂立即报警。经交警现场调查进行酒精测试,发现李志勇每百毫升血液酒精的含量达318.4毫克。此后,交警带李志勇到医院进一步做抽血检测,基本确定属于醉酒驾驶。
事发后,青秀区城管局立即责成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李志勇在7月31日未当班执勤,属于正常轮班休息。鉴于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城管队伍形象,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青秀区城管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仙葫中队副中队长李志勇的职务,要求其主动配合交警部门接受事故调查。待处理结果出具后,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8月3日起,青秀区城管局将组织开展专项教育活动,通报此事件,同时,责令仙葫中队立即进行整改教育。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光伟表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只要酒精测试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构成我国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6个月,同时还可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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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酒驾的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从重处罚的8种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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