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文艳玉 实习生 孙晓梅 丘毅)为偿还自己的巨额债务,潘某用捆绑他人身体、灌服安眠药等暴力方法,劫取他人3400万元。昨日,南宁市中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
2015年6月开始,潘某作为中间人以其实际控制的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合作银行存款贴息业务,潘某负责联系有关银行,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贴息业务所需的资金。为保障资金安全,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网银U盾、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私章等交易凭证,待业务完成后,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收回资金,返还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凭证,双方再按约定分配银行贴息返点款。
去年5月初,为了偿还他欠他人以及银行的巨额债务,潘某预谋劫取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汇来的贴息存款。他找来张某一起作案,并答应事成后分给张某50万元。而张某也因急需偿还高利贷,同意参与。
同年5月中旬,潘某谎称某银行南宁分行有一笔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贴息业务,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是指派郑某到南宁市与潘某接洽。之后,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陆续转账3400万元到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内。
同年5月17日晚,郑某入住潘某预定的南宁市某酒店。18日凌晨3时许,潘某、张某携带作案工具进入郑某所住的家庭套房,躲藏在其中一个房间内,伺机作案。
18日上午8时许,潘某趁郑某起床洗漱疏于防备之际,将郑某控制住,并强行将安眠药灌入郑某口中。待郑某入睡后,潘某拿走郑某保管的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网银U盾等物品,随即通过网上银行操作转账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内的3400万元。
两人随后到银行进行转账。涉案3400万元经潘某操作,先汇入张某的账户,接着转入潘某持有的他哥哥的账户内,再分别转给他人用于偿还潘某的欠款。两人还从中取出2万元现金作为路费,各自平分后,相继逃离南宁。但不久后,潘某和张某相继落网。
南宁市中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是主犯,张某是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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