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报记者 开永丽
内江男子宋兴富被控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缓。因其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在发回重审后,内江中院改判其无罪。6月2日,省高院发布今年第2期案例指导,将该案收录其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2012年7月25日21时许,宋兴富与伍根友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4时30分,伍根友被发现死于一稻田缺口处。经鉴定,伍根友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是他杀。
检方指控,宋兴富与酒后的伍根友发生口角后,想起多年前伍根友曾偷过财物,产生打其一顿的想法,于是拿了一根竹棒猛打伍根友上半身。发现倒地后的伍根友仍有气息,继而掐颈,用拳头猛打其胸口,用菜刀砍击头部,并将其放在数十米远的水田缺口处。
宋兴富的辩护人在一审重审中提出:宋兴富口供前后矛盾,缺乏可靠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宋兴富缺乏合理的作案动机,建议法庭以证据不足宣告宋兴富无罪。
内江中院于2013年3月27日判决:宋兴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宣判后,宋兴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内江市中院报送省高院核准。省高院撤销了内江中院该判决的刑事部分,发回重审。2014年7月11日,内江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宋兴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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