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打击操纵市场及“老鼠仓”,明确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7月1日起施行
操纵市场、“老鼠仓”,资本市场这两大顽疾,令广大股民深恶痛绝。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重拳出击,就是要摘除这两个“毒瘤”,切实维护广大股民合法权益。据悉,《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幕交易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说,近四年来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他提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
李勇提到,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介绍,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内幕交易犯罪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证券犯罪数量最多的罪名。目前,内幕信息泄露范围呈扩大趋势,参与人员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大,市场影响恶劣。“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表现为数量大幅提升,造假手法隐蔽复杂,多种违法行为交织”。
两项司法解释今天起正式施行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同时,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了解,这两项司法解释7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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