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筹资建成的公路,其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其中国道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通知》提出,各地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按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知》强调,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应当明确要求受让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不能以财政拨款、补贴等各类形式的财政资金支付,不得以股票(股权)、债券、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其他非现金方式支付。受让方支付转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且受让方不得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获取银行贷款支付转让金。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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