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华
广东阳春春城街道城郊村部分村民因为2003年未参加新农合,被村里开除“村籍”,选举权、村民福利待遇被剥夺。村民为此上访多年无果。近日,当地官员称,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将尽快协调处理好此事。对于5户村民被开除村民资格的说法,官员称不清楚具体情况。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公民政治权利范畴。现在村委会不让村民参加选举,等于是剥夺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院才有权剥夺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现在一个村委会就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村委会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仗的是村民自治。一些村干部认为取消村民选举资格的决定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是村民自治的事情。在他们看来,有了村民自治,只要通过了村民自治,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这样的通过村民自治就可以任意作为不能不引起重视。
任何权力都有边界,都要受到约束,一些村干部可能知道这一点,所以很多时候不是明目张胆地扩张权力,而是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一旦超规定行使权力,任意扩张权力,做出违反规定的事情,不说自己滥用权力,而是把责任推给村民自治。这是村民的意愿,自己只有执行,这样还可以为自己赢得民主的“赞誉”。像这样的通过村民自治来剥夺村民的“村籍”最后还被有关部门认为“对村里的管理非常民主,大事小事都交由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是很荒谬的。
借村民自治让村干部任意作为,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村民自治,而是一些村干部任意作为的一个形式,是村干部自己治理,不过借村民自治表现出来,表现村干部的智力愿望,而不是村民的治理愿望,村民自治只是村干部任意作为的一个外套,它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隐蔽性。一旦出了问题,可以让干部逃脱追究。一些上级部门对这样的村民自治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这样的村干部通过村民自治可以做很多对他们有利的事情。
村民自治变成村干部自治要引起重视,一方面要加大村干部法制教育力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村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约束村干部的权力,同时,上级有关部门要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纠正村民自治中违法的事情。只有这样,村民自治才会成为真正的村民自治。
(据10月17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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