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海清是浙江一名江湖郎中,出身农民,没有行医资格。十多年前偶然获得了别人的祖传秘方,研制出了一种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但其研制的中草药片剂并无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最终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5月21日人民网)
秘方是否有效应搞明白
法律的价值在于,它要符合普遍的社会性利益。国家法律禁止非法行医和生产销售假药,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和减少公民被非法行医和假药侵害,那么,依法惩治无照江湖郎中及其制作销售未经审批的药物,从根本上讲,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祖传秘方治癌即便有效,也只是罕见的个例,但非法行医与假药害人的情况则更多;无照“医生”与未经审批的药物,其不确定性要远高于有效性,危害也就远大于救治。而司法上如果放纵一些个案,无异于鼓励更多的江湖郎中和各种秘方,增大对社会的威胁与危害。而我们每个人则都可能成为司法放纵非法行医与滥用秘方的受害者。
但另一个问题,这个“治癌秘方”是否真的有效,医学研究上不能不理不睬——至少应该研究、试验、证实一下;司法上也不能一味排斥或回避这个问题。首先,确实有效的秘方与药物,没有理由不让它为社会造福,打击违法归打击违法,但不能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其次,若秘方确实有效,确有“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的事实,其犯罪动机与后果因素便都可以成为减轻罪罚,甚至免于刑罚的有力依据。法院拒绝被治愈患者出庭作证,是不理性的。
我认为,倪海清的治癌秘方是否有效,其本人以及其自称的数百患者被救治或病情得到控制,情况是否属实,这个问题要比一个违法行医与制售假药的个案重要得多。何况倪海清本人的情况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他因患有左肾恶性肿瘤而被取保候审,连办案警察都以为他等不到判决的那一天了,然而他服用了一年半的秘方药物后,应法院要求复查,医院检查结果竟是“左肾癌得到有效控制,转为良性”。
法律的归于法律,道理的也要归于道理,法律不能完全排斥情理与人性,更不能罔顾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立法初衷与法制价值理念。违法犯罪当然要处理,但罪罚是否相符,治癌秘方是否有效,应该搞个明明白白。 马涤明
民间秘方还需多方扶持
此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在于“民间秘方”或者说传统的“地下医疗文化”到底该怎么站在阳光之下,该怎么取得合法的身份。按照正规的流程,一个新药的审批需要漫长且耗资巨大的过程,其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一般个体的民间人士几乎不可能承担得起的。所以很多普遍认为具有疗效的秘方不得不永远只是“秘方”。可我们不能因此就全然不理会民间可能蕴藏的医疗成果。
作为政府来说,应当给予民间人士一个行得通、走得顺的药物成果发展的机会。个人的力量或许是有限的,但完全可以通过个人与医院、学校进行联合产研的方式,以个人作为知识产权人之一,以政府与医疗机构作为主体力量来推动民间医疗“秘方”的发展。这样的话,就不至于再出现这么多的有疗效的“假药”了。而在这么许多的民间秘方之中,或许真能够发掘出不少真正的推动医疗发展的宝藏!金真
僵化执行是对法律的曲解
对于一个病人来说,医生是什么学历不重要,药品是哪里生产的也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医生医术高明,药品药到病除。小品明星赵本山也说过,不看广告看疗效。但是对照这起案件却要让人大跌眼镜了。
尽管我们承认对照相关法律条文,倪海清研制的中草药片剂,并无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在法律意义上,甚至这的确是“假药”。但是这种“假药”和市面上流通的制售假冒药品却有质的不同。缺少的就是“户口”和“准生证”。就像一个所谓的“黑孩子”一样,你可以认定他不合法,但你不可能说他是“假孩子”或“不是孩子”,甚至还要剥夺他成长甚至存活的权利,因为这个“既成事实”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在我们向老百姓宣讲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时,总是会说,法律保护人民,严惩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像这样明显存在着荒谬的僵化执行,不是严肃执法,而是对法律的曲解甚至是亵渎。
朱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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