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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议上要求,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行为。将行贿比之“围猎”, 有“围猎”就会有被猎之物。“围猎”二字用在这里,是何等的令人深思,何等的让人振聋发聩。这让我忆起儿时在家乡目睹的一次围猎。这是猎一群常来地里吃村民的红薯的野猪。伏猎地点选在一个山弄里。山弄四周先撘好了可以隐蔽枪手(那时候枪没被收缴)的窝棚。为了吸引野猪,村民们在山弄里连续放了一个星期的红薯。头两天来了一两头野猪,他们没有打,待到整群猎物出现时,四周才一齐开火。可怜那群野猪,东西南北四处逃窜,哪里还有生路可走?不一会就死的死伤的伤,变成了猎人们的囊中之物。
野猪之死,在于贪吃那几个作为诱饵的红薯。围猎之计,在于诱敌深入。猪与人斗,自然是斗不过人的。笨猪一条,哪里识得了人的阴谋诡计?
“围猎”之术,本来是用以对付动物的,现在成了一些人谋取利益拉人下水的手段。那方式虽有不同,但路数还是这个路数。那就是撒诱饵,设圈套,布陷阱。先给你一点甜头,勾起你的贪欲,让你忘乎所以,晕乎乎欲罢不能,留下把柄露出尾巴,然后悄无声息地穿了你的牛鼻子,卡了你的七寸,断了你的退路。这时候你就有天大的本事也由不得你了,他想怎么扯就怎么扯,他想怎么拉就怎么拉,他叫你向东你就不敢向西了。虽然用不着像猎野猪一样枪炮齐鸣,放翻在地,但你早已是人家的猎物,一点儿脾气、一点儿尊严都没有,任其宰割了。因受贿而落马的江苏省淮安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汝华近日在《检察日报》“忏悔录”专栏写文忏悔:“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收了别人的钱物,我就将他看成是自己人,最终,即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现在我明白了,收了钱以后,我哪还是局长?简直就是送钱人的奴才”。成了奴才,腰杆就再也挺不起来,在金钱这个“恶主”面前,只有卑躬屈膝。也难怪,前几年,坊间流传,某房地产老板嫖娼后,没带钱,电话通知某局长来“结账”,不出十分钟,某局长就赶到,二话不说,就把账结了,还开了买猪肉的发票,拿回去报销了。奴才也罢,猎物也罢,都是满纸荒唐一把心酸。从行贿的角度来说,无利不早起,不见猎物不放枪。将人当猎物围之捕之绞之杀之,手段卑劣,用心险恶,自有可恨之处,必须尊曹检察长之命严惩。但我以为,抓矛盾要抓主要方面。人家为什么要把你当猎物,不就是你身上有大把的油水?街边那捡垃圾的小子,有谁去贿他一千八百的?没有吧!你能够有资格被人当猎物,说明你的皮毛你的地位你的骨血有非同常人的价值,所以人家才专找你下套子。 为官当谨慎、为人当小心。一失足成千古恨啊。防止被人“围猎”,其实也简单,不交心术不正的朋友,不贪不义之财,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做一个无缝的蛋,看谁奈你何?要时时以那些成了人家的“猎物”的人为戒,想想那急急如丧家之犬的被“围猎”状 ,看看那惶惶如在网之鱼的“猎物”样,那滋味一定非常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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