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我公司“海纳百川”小区已交了“定金”或“诚意金”的客户,请见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购房款(首付款),如逾期不来办理上述事宜,我公司将不为您保留您所预定的商品房,并有权将该房另行出售。届时将不再另行通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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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北海川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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