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观察
□河北李英锋
继游客在云南瑞丽“手滑”摔坏30万元的手镯后,10月3日,一买手在云南腾冲选购翡翠时再次“手滑”,摔损一售价28万元的翡翠挂件。不过,最终经双方协商,买手赔3000元化解此事。(据新华网10月4日报道)
市场上的玉器大都很贵,看似不起眼的手镯或挂件动辄就标价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更高。然而,近来发生的几起玉器损害赔偿纠纷又向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玉器损害赔偿的“价格”似乎很“便宜”,很没准。你看,售价28万元的翡翠挂件被游客摔坏后,游客仅需赔偿3000元,而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江西游客在云南瑞丽摔坏售价30万元的手镯后,实际赔偿仅8000元。与售价相比,玉器的损害赔偿标准简直就是白菜价,两者的巨大差异让人困惑。
都说黄金有价玉无价,但是玉器的损害赔偿不能处于“无价”状态——这里说的无价是指赔偿标准模糊,以及确定赔偿数额的随意性很大——这会伤害赔偿公平,伤害消费者乃至经营者的权益。
笔者以为,玉器损害赔偿也应该“明码标价”,即由物价、工商、法院、消协、珠宝玉石协会等单位联合制定玉器销售和损害赔偿的细则,明确经营者的玉器包装保护、场地安全保障(比如在销售店或市场地面上铺设地毯等)、试用风险提示、试用辅助指导等义务,明确经营者相关义务未到位时的责任比例,以及消费者在购买、试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失手”行为的责任。最重要的是,还需明确各种损害赔偿程度的赔偿标准,以及处置纠纷的途径和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倒逼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有助于减少玉器销售过程中意外损害事件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意外损害事件,就能依据“明码标价”系统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会更加公开透明,处置效率会更高,处置结果也会更加公平公正,让各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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