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11月28日,《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与初审稿相比,此次二审稿特别增加对“个人求助”行为三个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个人求助”范围。(据《现代快报》)
客观而言,在自己、亲人或家庭遭遇大病、意外事故等而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社会进行求助,有诸多的现实意义,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算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互助和自救,符合“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值得肯定与鼓励。
但是任何领域一旦失去了有效的规范和监管,陷入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就容易导致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局面,个人网络求助也不例外。
其中最为常见,同时也最易招致诟病的,就是当事人或家庭在经济上还远远没到“山穷水尽”的地步,就轻易通过网络向社会进行求助。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显然非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罗尔事件”莫属,结果就是孩子最终还是离开了我们,而父亲则成为众矢之的,整个事件最后也弄得“一地鸡毛”。
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只是影响力没有“罗尔事件”这么大而已。虚假的个人网络求助,虽然从法律上还无法一 刀切地定性为“网络诈骗”,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一次类似事件的发生,都是对社会爱心人士,也是对社会爱心事业的伤害。当这样的事情发生得多了,社会爱心最终将陷入一种被“透支”,这不但不利于社会慈善爱心事业的发展,而且当有人真正陷入困境当中需要向社会求助的时候,可能也没有太多人愿意帮助他。
这正是江苏省此次审议《慈善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主要目的所在。草案修改稿对个人网络求助做出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将个人求助的范围限定在“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他人或者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的”;二是规定求助的个人“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三是要求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
这意味着,如果有人进行了个人网络求助,同时又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么可能会面临法律的追责和处罚。
可以说,地方政府以法规条例的方式对网络个人求助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它一方面有助于挤出个人网络求助的“水分”,避免捏造事实、夸大其词的虚假求助,同时也有利于避免社会爱心人士,慈善爱心事业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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