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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益服务 丰富司法惩戒内涵

来源:南宁晚报 2017-12-01 07:25   https://www.yybnet.net/

■木须虫

浙江温州男子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诉条件下,他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最终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记者了解到,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11月30日《新京报》)

对轻微违法犯罪者罚社区劳动的,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不但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而且体现了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的教育内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一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大多免予起诉,不再给予惩戒,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缺少必要的惩戒手段。

从这个角度来说,浙江试行醉驾不起诉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是不错的尝试,有助于丰富司法惩戒的内涵,同时,也给司法惩戒注入更多人性化教育的特色。社会公益服务,不是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让这些轻微犯罪者,承担社会责任,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与错误,体会到遵守法律不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也是每个公民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吸取教训,改过自律,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当然,罚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在国内司法中不是新生事物,人们一时还不可能完全接受,并且在“有罪当罚、罪不及刑当放”非此即彼的固有印象下,罚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还容易引发“以劳代刑”的怀疑。显然,这要求司法严守轻微犯罪行为免予起诉的认定界线,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是罚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前提。醉驾刑罚宽严的界线在醉驾入刑后的司法实践中被逐步廓清,今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了醉驾轻微犯罪情形处理意见,符合轻微犯罪条件的醉驾行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醉驾视危害不再“一刀切”入刑。如此背景下,罚社会公益服务,恰恰是不足以刑罚时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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