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出台。
根据《方案》,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环境有价,损害严惩”的原则: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值得注意的是,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以及致使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的皆要被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据《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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