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维权日临近,消费维权再次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消费维权难,大多数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基本能获得合理解决。但也有一些不法商家对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要求不予理睬。记者从市北区法院获悉,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A
“狸猫换太子”法院判赔三倍
市民程先生于2018年8月在手机网店上看到一家电脑配件店销售一款电脑显卡。网店以明显图片和明确的文字表明,其销售的显卡是全新的铭瑄显卡。程先生便以143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该品牌显卡,并支付了相应价款。经过三四天的期盼,这款显卡顺利到货。但程先生打开外包装发现,这家电脑配件店寄来的是一款名为耕升的显卡,不是他购买的铭瑄显卡。是不是发错货了?程先生立刻向店家询问原因,但店家告知:该款商品默认发“耕升显卡”,如需“铭瑄显卡”需要联系客服,另外加钱。程先生便以所售产品与宣传不符为由,要求店家退款退货,商家同意并退款。虽然收到退款,但程先生依然感到被商家的虚假宣传愚弄了,就向店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讲述这家网店店铺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作出处理意见:首先是修改网店存在虚假宣传的销售界面,同时与消费者协商相关赔偿。店家虽然修改了网店销售界面的产品宣传内容,但未按工商部门的要求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程先生遂将这家电脑配件店起诉至市北区法院。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程先生庭审前搜集了多项证据。其中包括有“所售产品为全新铭瑄显卡”的订单详情界面截图;被告店铺截图;与客服聊天记录;工商部门处理结果。程先生提供的他与被告店铺客服聊天记录中,客服明确表明其销售产品默认邮寄耕升显卡,证明耕升显卡和铭瑄显卡是两个厂商生产的完全不同的两种显卡。而工商部门处理结果则证明了工商部门已确认被告虚假宣传行为,要求被告与原告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被告未曾与原告联系。程先生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4317元,此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开庭审理,市北区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铭瑄显卡,价款为1439元,事实清楚。双方成立消费者与销售者的关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程先生4317元。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赔偿金额为三倍
双方成立消费者与销售者的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是全新铭瑄显卡,而被告给原告发的货物却是耕升显卡。被告作为销售电脑硬件的专业商家,其应当对该两种显卡的区别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被告以耕升显卡替代铭瑄显卡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之价款的3倍,即4317元。
案例B
买了新手机才告知要存话费
2017年4月,王先生到广州某通信设备经营部拟购买一部手机,门店内标价为2598元。王先生经与店员交涉,对方同意以2000元成交并赠送移动电源等赠品,王先生遂刷卡支付了2000元购买手机。交钱后,门店告知王先生其购买的手机是合约机,需要另行预存2699元话费才能使用,并打印了一张特惠机型说明单给王某,末端处需要顾客确认并签名。因消费者不同意再另行支付2699元,门店遂与王先生协商由其暂时先拿手机回去用,以后再协商解决购机争议问题。双方就上述内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签名确认。之后,王先生多次与门店协商退货退款及赔偿事宜均没有结果,遂以欺诈为由将对方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其返还购机款2000元并赔偿6000元。法院判决王先生退还手机给该经营部,该经营部为消费者退还货款2000元并赔偿6000元。该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故意隐瞒构成欺诈
这家通信设备经营部故意隐瞒需要另行预存话费才可使用手机的情况,诱惑消费者先行支付了2000元货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及自主选择的权利,已构成欺诈。法官提醒,经营者推销商品时,需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使用欺骗消费者的方式实现销售目的,否则一旦构成欺诈需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C
一个藏烟头的包子赔了1000元
丁先生在一家面食店购买了肉馅包子2个、豆浆1杯,价值4.5元,其在食用时发现包子馅里藏有烟头,遂与面食店交涉,同时向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对该面食店销售藏有烟头的包子的行为罚款5万元。
丁先生认为,由于藏有烟头的包子部分馅已被他吃了,直接伤害了其健康,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面食店赔偿1000元、身体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面食店称对方购买涉案包子时,该店经营者不在现场,不清楚有烟头的包子是否是其销售。法院最后判决面食店赔偿原告丁先生1000元。面食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食品不安全,重罚
消费者向面食店购买食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主张面食店向其销售混有烟头的肉馅包子的事实,已被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且该店经营者在食药监局的调查询问中也确认了该事实。鉴于此,法院对面食店声称经营者不在场,不清楚涉案包子是否是其销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面食店作为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销售掺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面食店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健康、身体权等因此受到侵害,面食店的销售行为也不足以达到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故对丁先生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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