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越)司法部4月1日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在其中一个案例中,王某被企业拖欠、克扣工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其提出法律意见,帮助劳动者维权。
3月3日晚,王某通过北京市法律服务网申请法律援助。据其陈述,其于2019年年底入职朝阳区某公司,至2020年2月7日提出离职,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离职原因为公司在2月7日未与员工协商,发文件强制调整工资待遇;公司未按时发放1月份工资,在3月发放的1月份工资中,存在克扣现象,发放数目和同时期入职相同岗位的人员相差超过2000元,未提供工资条说明扣款类型和具体数额。
王某还称,自己在2月1日至2月7日期间,经公司部门领导安排在家办公,公司未认可其劳动工时;疫情发生前,公司要求每周六加班,并未计算加班工时,也未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解答说,该公司在疫情发生前用人超过1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王某的诉求,法律服务人员建议其梳理加班的证据,并据以主张加班费。
关于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劳动报酬计算问题。法律服务人员表示,2020年1月31日-2月2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假期,1月31日(周五)和2月1日(周六调休日)2天均可参照休息日,2月2日为周日属于休息日。由于王某主张2月1日至2月7日根据领导安排提供了劳动,因此2月1日、2月2日按照休息日计算加班费,即每日工资=日工资×200%。2月3日至2月7日为正常劳动时间,按照原日工资支付。
工作人员特别提醒王某注意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并建议其理解公司面临疫情遭遇的风险,希望和公司相互理解,共克时艰。
司法部在案例评析中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企业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在劳动用工方面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本案既反映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反映出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凸显出公共法律服务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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