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国家文物局在相关课题研究基础上拟订了《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意见。
意见稿指出,各地文物部门应在组织翔实调查和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将重要的抗战史迹认定为文物。并根据文物价值,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意见稿明确,下列抗战史迹可以认定为文物:
1.抗战有关重要事件发生地,重要战场的遗址史迹及战时重要纪念性建筑。
2.见证抗战历史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抗战期间各级抗战组织和著名人物从事抗战相关活动的场所和居所,抗日英烈墓葬。
3.反映日本侵略者经济掠夺、残暴统治和反人类罪行的重要遗址史迹。
4.战时重要土木工程及军事工事;与抗战具有明显关联的市政建设和基本建设遗存。
5.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人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于中国境内进行反法西斯战争及相关活动的重要遗址史迹。
6.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抗战史迹及相关纪念设施。
意见稿也指出,规范和加强观众参观的引导工作,参观抗战文物特别是抗日英烈墓地、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大轰炸、无人区或相关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庄严肃穆,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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