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慈善总会,一位官员酒后驾车撞死人又逃逸,以80万元赔偿了事。媒体称所赔款项可能是善款;烟台方面澄清,小部分是保险理赔,大部分是个人出钱。
这个说法,仍待查实。谈判赔偿时,出面的是慈善总会;签订协议时,签字为慈善总会;接受采访时,慈善总会说的是“我们多赔30万元”。现在却说是肇事者个人赔款,多少有些奇怪吧。
可以暂且相信赔偿没有用善款,但此事就结束了吗?
酒驾肇事撞死人,已涉嫌犯罪,逃逸属于加重情节。当地交警却可以主持双方协议,明确写明赔偿后受害方要向公、检、法部门书面声明放弃追究肇事者任何责任。交警说:“他是逃逸,逃逸我们就没法再追究你是酒驾还是醉驾了”。那么按逃逸来确定责任吧。交警又说:“现在法律还是向国外靠拢,叫修补型,就说你要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你就是把他抓起来,判10年,如果老百姓拿不到赔偿,社会关系不会好的。”
这就是说,在警察那里,逃逸不逃逸是不重要的。对肇事者,逃逸还更好,因为一逃逸,醉驾酒驾也分不出来了。只要能出钱“谅解”,犯罪就相当于没犯罪,这就“和谐”了。出不起钱,无法“谅解”,那就只能坐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变成“谅解面前人人平等”、“金钱面前人人平等了”吧?原本,根据法律,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既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追究民事责任。如今在烟台,却被交警解释成:判了刑,老百姓就拿不到赔偿,所以不如拿了钱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也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也很人性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因此他们决定不予起诉”。
为什么酒驾撞死人逃逸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的解释有些令人不解。涉嫌犯罪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由受害方决定是否放弃追究。因为出得起钱,达成了“谅解”,所以检察院也就不起诉了。起诉不起诉,不看犯没犯罪,全看受害者是否追究。法律是否发挥作用,要看当事人是否追究,如果当事人不追究,法律就空转,这就难怪现在一些地方出了什么事,往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
这里,我们看到了金钱的神奇力量。犯罪不要紧,只要钱够多,就能谅解,谅解就没事,刑事法律到底是管犯罪,还是管谅解的呢?有钱的不妨犯罪,没钱的千万别犯事,因为没有“谅解”的条件。
报纸上报道过有歹人很猖狂:“往死里打,打死一个赔20万,我负责。”现在算是可以理解了,“谅解”在起作用。谅解只是钱多钱少的事情,20万不“谅解”,那么,40万、60万、80万……总可以“谅解”吧。法律不出场,旁观“谅解”出效果。
金钱万能,向来就是被抨击的对象。但现在有些地方,“有钱就行”的风气却越来越盛。这当然是金钱运用所产生的奇效在起作用。看法律已由金钱所达成的“谅解”而变,贫富就此注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再道金钱不是万能,说服力怕是要大打折扣吧。(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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