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10时,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一审
自认有重大立功表现 王书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书金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二审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书金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间,先后在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闫小寨村东南玉米地内、南寺郎固村东一麦秸堆旁强奸刘某某、贾某某、张某芳并杀死刘某某、张某芳,杀害贾某某未遂的事实清楚,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针对上诉人王书金所提上诉理由及检察员、辩护人发表的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其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支持。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书金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强奸妇女后又杀死二人、杀害未遂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故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背景链接
王书金案始末
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在河南被警方抓获,他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 “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而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凶手”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因此,王书金案的出现使聂树斌案重新受到高度关注,“一案两凶”曾引发舆论对聂树斌案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12日对王书金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主要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依法受理并于当年曾进行了二审开庭。
今年6月25日和7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进行了二审第二次和第三次开庭。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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