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大兴摔童案”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两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宣判前,被害人家属撤销全部民事索赔。宣判后,韩磊口头提出上诉,拒绝一切媒体采访。
此前庭审争议的焦点是韩磊在作案时,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摔的是一个孩子。法官25日宣读的判决书中,认定了韩磊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
法庭根据所有物证、人证,判定韩磊在作案前后都能准确向李明指路线,说明其处于言行正常状态。韩磊在案发后能准确诉述和李某争执的全过程,最重要的是婴儿车中是一个99厘米的婴儿,况且有路灯照明,韩磊在摔孩子时是绕到婴儿车前,可见韩磊在案发时并没有丧失意识。因此,法院认为近视眼、醉酒以及韩磊辩护人提到的低血压等因素都不能成为韩磊否认自己摔的是婴儿的理由。
关于被告人韩磊辩护人提出的韩磊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后果发生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对于韩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法院决定对李明从轻处罚。
原告律师马骋在9月16日的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法庭调解。但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法官首先宣读了本案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磊的索赔273万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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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25日上午被沈阳中院法警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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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6日11时许,夏俊峰在照常出摊后,尚未来得及摆好炸串用具,就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的申凯、张旭东、张伟等执法人员带走。后夏俊峰随同城管执法人员来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准备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造成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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