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9月26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日下午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对一审法院移送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进行审查后认为,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11日下午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李某某一审判10年
2013年2月17日凌晨,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殴打、恐吓方式强行带被害人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的酒店内,后五人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9月2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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