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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来源:绵阳日报 2013-10-11 22:0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近日,市公安局向全社会发出了《关于敦促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并要求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肃毒害、创平安”百日攻坚会战行动中,大胆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予以保密。《通告》规定: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草)或者配剂进出境,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二、依法严厉惩处以贩养吸、零星贩毒的犯罪活动;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三、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必须于2013年12月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收戒或行政拘留;凡经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一律强制隔离戒毒。《通告》还规定: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制毒贩毒吸毒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告》同时向全社会公布了公安机关接受举报电话:110,2498766。

(陈际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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