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规定指出,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应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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