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11月13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海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9月2日4时40分许,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3名在押人员杀死一名民警后“越狱”外逃。哈尔滨市公安局1.5万名警力全力搜捕。 3日晚,脱逃人员李海伟被民警擒获。 4日零时50分许,脱逃人员王大民被擒获。 11日17时左右,脱逃的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高玉伦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在被依法关押期间,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杀害监管人员的方式,脱离监管场所,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高玉伦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民指使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海伟致崔某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暴动越狱犯罪系共同犯罪,高玉伦、王大民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李海伟系积极参与者。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亦系共同犯罪,王大民系主犯。王大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大民在盗窃犯罪中,所盗物品均已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李海伟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回放]
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因犯罪先后被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高玉伦、王大民因面临重刑,遂预谋将看守所值班民警制服后越狱,并准备了作案工具,还纠集李海伟参与。
2014年9月2日4时30分许,值班民警段宝仁将高玉伦从101监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内。王大民、李海伟趁机逃出监室至值班室外伺机作案。高玉伦先用胳膊勒住段宝仁的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进值班室内共同将段宝仁按倒,因段宝仁反抗,王大民、李海伟用拳头多次击打段头面部,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压段宝仁嘴部,致段宝仁机械性窒息死亡。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按事先计划,在民警衣柜内找出警服换上后逃出看守所。
新闻推荐
(媒体人,现居北京)《维特根斯坦之家》亚历山大·沃/著 漓江出版社可以跟瑞·蒙克《维特根斯坦传:天才之为责任》配合起来读,在维特根斯坦的传记中,他的家族是他模糊的背景;而在此书中,维特根斯坦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