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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遭丧子之痛,还要伤口撒盐?专家会诊“马大哈父母负刑责”的情法边界—— 孩子是爸妈的 也是社会的

来源:成都商报 2017-03-03 10:41   https://www.yybnet.net/

商报追踪

天津小兄妹同时坠亡事件,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成都商报昨日推出的“13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追究“马大哈”父母的刑罚责任”报道,昨在网络上掀起了各方热烈讨论。该文在网易新闻的网友评论超过2万条。众多媒体、专家也加入讨论队伍,核心问题是:对于已经失去孩子的父母,是否还应遭受法律的重罚?

焦点

法理障碍不大 但实践操作难

★对监护人失职造成死亡的,刑法最直接的一个罪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没有太大障碍

★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会追究监护人(特别是父母),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责任,这与监护人在事故中既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的双重角色有关

儿童监护失职/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采访了不同领域的多位专家。与网络争议形成对比的是,无论是社会学家还是法学家,对此都抱有一致看法,即:公众长期将孩子作为家庭 “私有财产”,认为父母在一定程度对孩子的权益具有相应的支配权,而这种支配权与刚性的、冰冷的法律制度相比,显得“情有可原”。但专家们认为,这一看法,显然是应该改变的。

于情

对于已经失去孩子的父母,是否还应遭受法律的重罚?毕竟每个爸妈都爱孩子,孩子没了父母是最痛苦的,还要坐牢,这是在伤口上撒盐,太不人性。

于理

公众长期将孩子作为家庭 “私有财产”,认为父母在一定程度对孩子的权益具有相应的支配权,但“孩子不仅仅是你的,也是社会的”

网调:六成人赞同追责

态度1

有刑罚这种追责制度的存在,必然会增加家长的责任感,减少悲剧发生

态度2

从情感上讲,让刚失去子女的父母承担刑责,有点太残忍了

天津两幼童坠亡事件,及13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一事,成为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新闻事件。腾讯、今日头条等门户网站专门开设讨论帖,对此事进行关注,国内各主流媒体纷纷转发并配发评论。一份超过6000人参与的网络调查数据显示,61%的网友赞成追究失职监护人(主要是父母)的刑法责任,92%的网友认为,完全有必要在婚前或产前增加幼儿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在讨论中,有网友对失职家长表示同情,但更多的网友对这种失职和疏忽表示谴责,认为“疏忽是侥幸心理作祟,有刑罚这种追责制度的存在,必然会增加家长的责任感,减少悲剧的发生。”有网友留言称,有的父母的确太不重视自己孩子的安全,自己常看到有些家长骑电瓶车载着小孩闯红灯。

对此提案,也有反对的网友。网友“秋夜独奕”称,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为过失导致子女死亡的,从法理上讲的确有责任,但是从情感上讲,让刚失去子女的父母承担刑责,有点太残忍了。有网友称,孩子由于父母过失意外死亡,那得分情况,无论怎么样父母肯定可以惩罚,但也可应该根据个体情况具体分析,毕竟每个爸妈都爱孩子。孩子没了父母是最痛苦的,还要坐牢,这是在伤口上撒盐,太不人性。

委员:应该有法律约束

态度1

孩子因为监护不到位受伤害,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态度2

失职导致悲剧发生,父母的法律责任应该得到追究

作为提案的联名委员,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妇女青年委员会的副主任曾蓉接受成都商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自己一直在关注未成年人权益问题,当收到这个联名提案的时候,在与同组委员议论之后,就加入了联名的行列。在曾蓉委员看来,监护失职是目前未成年保护问题中,极容易被忽略,但又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曾蓉委员介绍称,如果孩子因为监护人的监管、监护不到位,导致孩子受伤害,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那他们的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曾蓉称,事实上,目前这种失职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来看,通过追究监护人失职的法律责任,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是完全有必要的。

对于像天津坠亡事件这类悲剧的责任追究问题,曾蓉委员表示,父母作为监护人,因为他们的失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父母的法律责任应该得到追究,另一方面,父母作为受害者,的确有值得同情的地方。

“我觉得通过这个个案,应该给全国的各种监护人、未成年人监护人要有一个法律上的约束,强化他们的责任。”曾蓉说,“孩子不仅仅是你的,也是社会的。”

/ 对话专家 / 北京大学卫生政策与管理系教授 刘继同 少年司法专家、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张鸿巍

两会专访

失职父母是受害者

更是加害者

成都商报:目前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监护人失职的刑事责任是否已有规定?

张鸿巍:监护人犯罪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上是没有太大障碍的,比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包括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的一些规定,均可以对监护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成都商报:对监护人失职造成重大伤害的,为什么现在法律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鸿巍:对监护人失职造成死亡的,刑法最直接的一个罪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没有太大障碍,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会追究监护人(特别是父母)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责任,这与监护人在事故中既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的双重角色有关。监护人权利问题,经常会讲刚柔相济,刚是指的法律责任问题,柔则是指的情理方面的问题,刚柔在什么尺度上才追究责任,不太好拿捏。

成都商报:现实当中,往往公众对监护人失职所造成的这种伤害是同情的,比如天津小兄妹坠亡事件中,父母是加害人,但另一方面也是最大的受害者。从保护儿童的角度来看,父母的过错是否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在法律上我们怎样来平衡监护人的这两个角色?

刘继同:问题的核心是儿童问题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儿童作为父母个人的私有财产、家庭的私有财产,我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这是现在大众传统的观念。实际上,父母只是孩子的一个养育人、培育人,孩子本质上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孩子是未来合格公民的一个基础,我们未来培养负责任的公民,这是一个核心问题。”

失职监护人虽然既是受害者,但他更加重要的角色是加害者。在现在我们的立法条件还不太成熟的情况下,难以追究刑法责任。而国家层面立法周期很长,我们现在还有一个路径就是可以地方立法,比如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能不能搞一个条例,将监护人疏忽问题通过条例的方式进行追责。

张鸿巍:对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侵犯子女或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这种相关不法行为,刑法条文有些罪名是相对应的,但是落实起来确实比较困难。因为不单是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理解,特别是普通公众、民众对适用这样的法条,在这些父母或者是监护人身上,大家都感觉有一点于情不忍。所以我觉得,从大方面来说还是要继续普法,提高父母监护责任,并维护好底线。

成都传媒集团全国两会特别报道组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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