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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失职”本该受惩,人伦律法切勿弄混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7-03-03 10:42   https://www.yybnet.net/

◎李晓亮

2月27日发生在天津市南开区的两名儿童坠亡事件,再度将儿童监护人疏忽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话题放置于舆论的焦点。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澎湃新闻)

没有熊孩儿,只有熊父母。就如坠亡惨剧后,这两天被刷屏的金句——“一想到为人父母竟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实在太可怕了。”这句震撼人心,正因其一针见血,直指症结:并非所有人都配称为合格的家长。

后天监护,需相应的社会责任和能力。而任何责任义务都需一定素质保障,需当事者个体技能,更需社会、文化特别是律法等软、硬性制度兜底保障。而当出现如上述坠楼事故中,显然是家长主观过失导致的伤亡事件后,涉事者显然得为失误造成的恶性事故承担责任。

一个相关消息是,“13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父母失职行为应负刑责”。当然,这里的入刑建议,是希望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设相应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对监护人有过错并且造成《刑法》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原则性条款之余,进行专门的“监护失职”律法界定,其实是有一定现实必要性的。

这个提案如此受关注,当然是有天津这起意外的时效性因素影响。但提这个建议,也非事后临时起意仓促应景,而是“类似监护失职的社会现象,委员们过去都是关注”的。

这个提案,当然是为了引起疗救的注意。法律非万能,司法性介入可能没那么立竿见影,但是如果能渐进达成某种舆论和制度的双重共识性,提案的努力就值得尊敬,这也是提议委员的本意——“要解决,需包括道德、法律、家庭、社会共同努力……不是说一定要把一个人苛以重责,而是一种警醒”。

制度性跟进是后话,但是这个责任意识和风险提醒,还是很及时而必要的。所有父母都需要学习和成长,容许小错但是不能有致命疏忽。某些连基本生活甚至生存常识都缺乏的马大哈家长,确实需要关于监护技能的全面训练,哪怕是强制性补课。

也不是说一定非要入刑,但是失职疏忽置孩子于险地的低级错误,必须要给予对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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