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郴州市永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郭某按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7万余元,而非老标准的2万余元。记者了解到,宣判前两天,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开展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试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今年9月,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试点。一例又一例“同命同价”赔偿案件宣判,将不断积蓄着司法理论和实践的普遍性力量,不断夯实着“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形成基础。
由于多年来形成的城乡鸿沟,且各地城乡人口的收入来源、生活标准等也确实参差不齐,而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尤其是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要重点考量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以及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生活费用。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最高法推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实际。
赔偿金额悬殊的“同命不同价”案例引发的广泛争议,舆论的呼吁、学界的反思,推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赔偿标准不统一,既给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也引发了社会纠纷。
因此,今年9月,最高法推出“试点通知”。司法部门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审理实践,经历了不断校正的过程,这个过程与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同步的。“同命不同价”一直是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由此,“同命同价”的司法实践推进了司法进步,促进了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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