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草案 离婚冷静期设置再上热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
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与会人员表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步,并就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界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李钺锋委员对此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
“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李钺锋说,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不设置离婚冷静期。
委员说法/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
是避免当事人冲动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钺锋说,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
“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李钺锋表示,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在李钺锋看来,前述草案已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应设立甄别机制。
为此,他建议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网友看法/
这建议相当重要
家暴等本身就不能容忍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讨论,25日一度冲上了微博热搜。从不少网友的表态来看,均是支持李钺锋委员的建议。
网友“糖芯_Sweet”:想离婚的不会因为那几天就不离了,早就经过深思熟虑了。
网友“释然我心依然”:这个建议相当重要,家暴、遗弃等本身就不能容忍,所以更不需要冷静期!
网友“海Y清”:结婚以后,办理离婚之前的所有日日夜夜都应该算是“冷静期”。两个人一旦走向了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就没必要再“三思”了!综合新华社、澎湃新闻、《环球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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