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下列个人独资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下列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下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下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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