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敖某伙同杨某在本市东区炳草岗商业街某服装店,趁刘某不备,盗走其放在收银台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37元)。事后敖某将手机以1800元价格销赃。同年9月26日19时许,敖某在本市东区炳草岗德铭阳光商城对面某香烟店,趁王某不备,盗走其黑色挎包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4日15时许,敖某伙同杨某(在逃)在本市东区炳草岗榕树街某商店,趁邓某不备,盗走其挎包中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
据悉,2009年3月9日,敖某因犯盗窃罪,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敖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被告人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67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敖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同时,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一、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敖某多次以购买商品为幌子进行盗窃,利用经营者热情待客、顾客至上的心理,趁店员为其挑选商品不备之机,盗走店内财物。在不到三个月时间内,敖某采用同样方式连续盗窃三家商店。之所以每次都能得逞,是因为被害人粗心大意,防范意识不够,导致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法官告诫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保持一份谨慎之心,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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